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规[2009] 1 号)的规定,现就2012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分类
服务事项。
二、服务内容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法律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规[2009] 1号)。
四、申请时间
2012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申报时间如下(网上填报时间和窗口收件时间一致):
第一批:2012年4月1日-2012年4月13日(十个工作日)。
第二批:2012年8月1日-2012年8月14日(十个工作日)。
五、申报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除外):
1、电子信息及软件;
2、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3、新材料;
4、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5、环境保护;
6、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7、航空航天;
8、现代农业;
9、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10、核应用;
11、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12、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
13、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二)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1、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2、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3、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深圳注册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知识产权归属明确,没有知识产权争议,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A、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B、实用新型2件以上;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件以上。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6%以上。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5、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6、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7、企业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六、认定程序
(一)企业网上填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窗口初审收件;
(三)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四)市科技创新委和市财政委对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后给出相应结论;
(五)讨论通过后由市科技创新委和市财政委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七、申报材料
(一)纸质材料内容要求
1、《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或者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国税、地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的纳税证明,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可登陆市财政委网站查询)。(专项审计报告应当明确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明细、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包括研发用仪器购置明细、原材料购置、元器件购置、模具开发费、试验测试费、研发人员工资及费用等)、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等科目。)
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提供:(一)提供原件;(二)审计报告复印件上加盖原审计单位印章和原审计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4、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5、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者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6、企业有关管理制度(如:生产、技术、人员和财务等管理和保障制度)。
(二)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须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并与其他申报材料胶装合订成册。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
2、所有提交的材料要求正反面打印/复印。
3、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页码,并在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总页数在封面空白处注明。
4、装订顺序如下:
(1)总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3)其他材料按“(一)纸质材料内容要求”顺序装订。
5、所有申报材料需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
6、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三)重要提示
1、企业必须认真核查,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以及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数据完全一致,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2、企业须认真核查财务数据,确保各种报告及报表之间的数据前后一致,如存在差异的应提供合理解释,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3、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比对,有差异需提供情况说明。
八、认定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申报。
九、受理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
十、认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员会。
十一、办理时限
65个工作日。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市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公章),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十三、法律效力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资助等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
无年审,但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十六、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2-14号窗口。
十七、咨询电话
窗口咨询电话:82107569;高新技术产业化处:武欣,82002244。
十八、网上受理
http://stias.szsitic.gov.cn/(登录深圳市科工贸信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项目申报→填写申报书→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http://www.szsitic.gov.cn/(热点服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项目申报→填写申报书→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十九、状态查询
http://www.szsitic.gov.cn。
特别提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规[2009] 1 号)第十九条规定,按原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有效期至2011年6月30日,企业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重新认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