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4-11 类型:政策指南 作者:
第一条 为推动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科技金融扶持计划—贴保贴息(以下简称贴保贴息)是为了帮助区内科技企业融资并降低融资成本,而对获得科技金融扶持计划支持的企业给予的保费补贴和利息补贴。
第三条 贴保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贴保贴息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科技金融扶持计划,通过专家评审、政府推荐并从合作银行获得贷款;
(二)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产品技术含量较高,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申请资助所提交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据可查。
(五)企业规模较小,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
(六)企业成立一年以上,已基本度过研发期,产品已开始上市销售,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七)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上年研发经费投入不少于总收入的5%;
(八)企业属于南山区重点扶持领域的优先支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 环保未达标的;
(三)近三年内在市、区两级科技系统有违规记录的。
第六条 本项资金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创业中心)管理,区创业中心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引导金融机构为区内科技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第七条 获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得到银行贷款的企业,在完成科技金融扶持计划规定的各项指标并按期还清贷款本息后,本项资金可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和利息补贴。
第八条 企业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
第九条 本项资助常年受理,分批审批,用完即止。
第十条 申请本项资助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南山区科技金融计划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信息查询清单,并需加盖公章;
(五)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区创业中心为申报材料的受理单位,对受理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向申请单位告知申请材料需要补充的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向区创业中心提交。
第十二条 本项资助的审批程序是:
(一)区创业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区创业中心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推荐名单;
(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名单审议后向金融机构推荐,金融机构经审查后确定可给予支持的贷款项目;
(四)区行政主管部门将金融机构支持的项目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备案;
(五)区创业中心与金融机构及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还清贷款后,向区创业中心申请贴保贴息。
第十三条 贷款企业应严格执行合同内容,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辅助台帐,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在贷款使用期限间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区创业中心。
第十五条 贷款企业需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合同到期后,区创业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对于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本项资助的,区财政局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终止项目等措施。对初次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受理其新的专项资金申请;对再次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不受理其新的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在评审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贷款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评审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项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南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