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4-11 类型:政策指南 作者:
第一条 为推动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科技金融计划—金融机构资助(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资助)是为了帮助中小科技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流动资金贷款,而为金融机构提供的风险分担。
第三条 本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达成了合作意向,参与了区科技行政主管组织实施的科技金融扶持计划;
(二)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资助申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本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近二年内在市、区两级科技系统有违规记录的;
(二)与企业恶意串通骗取风险代偿金的。
第六条 本项资金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创业中心)管理,以风险代偿或风险补偿的方式为金融机构提供资助。
第七条 风险代偿方式由区创业中心将风险代偿准备金存入金融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当企业发生逾期还款时,以风险代偿准备金为金融机构先行垫付,待合作期满时按协议统一结算。
第八条 风险代偿金承担的总风险代偿比例不超过贷款总额的10%,为单个企业的代偿比例不超过该企业贷款实际发生坏账损失的50%且代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机构风险代偿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风险补偿方式由区创业中心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企业名单向金融机构推荐,金融机构进行评审通过后给企业发放贷款的,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发放贷款额度的5%/年给予金融机构风险补偿。
第十条 参与科技金融扶持计划的金融机构应承诺降低融资门槛,放宽贷款条件,要求企业提供的担保物不超过贷款总额的30%,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保证50%以上的贷款审核通过率。以风险代偿方式进行合作的,金融机构应为推荐企业提供风险代偿准备金十倍以上的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企业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金融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信息查询清单,并需加盖公章;
(三)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区创业中心为申报材料的受理单位,对受理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向申请单位告知申请材料需要补充的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向区创业中心提交。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申请风险代偿的按照与区创业中心达成的协议,向区创业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待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即可;金融机构申请风险代偿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区创业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进行审议后,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定;
(三)区创业中心与金融机构办理风险代偿金额确认手续,结清风险代偿款项;
(四)区创业中心所承担的代偿损失委托金融机构代为追偿,追回的资金归还给创业中心;
(五)因企业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债权无法追回而形成坏账损失的,由区财政局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对发生损失的风险代偿准备金核销。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代偿金赔付的相关档案,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合作期间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区创业中心。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划扣风险代偿金,合作期满后,区创业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对于金融机构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本资金的,区财政局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终止项目等措施。对初次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受理其新的专项资金申请;对再次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不受理其新的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在评审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贷款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和经费的评审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项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南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