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4-11 类型:政策指南 作者:
第一条 为推动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科技风险投资计划资金采取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方式,为企业注入权益资本,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
第三条 本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专家评审、政府决策、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资金投资类别包括天使投资、科技孵化投资、科技风险投资和创业引导投资,拟投资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中小科技企业。
(二)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属于南山区优先发展的行业或重点扶持的领域。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的管理团队,产品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企业具有细致可行的发展计划。
(四)天使投资企业应具有原创性,企业处于初创期,成立时间不超过一年。
(五)科技孵化投资企业应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产品已投放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且项目处于早期阶段。
(六)科技风险投资采取与其他投资资金捆绑的方式,对具有较强技术实力,在细分领域具有优势地位,财务状况良好,尚未在境内外上市的科技企业进行投资。
(七)创业引导投资与社会力量合作设立创业投资机构,主要投资区内重点支持产业,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项目,本项资金不予投资: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环保未达标的;
(三)近二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的;
(四)近三年内在市、区两级科技系统有违规记录的;
第六条 天使资金投资处于初创期的小型科技企业或原创性构思的项目,单个企业投资额度上限为100万元。
第七条 科技孵化资金投资处于创业早期阶段的中小科技企业,单个企业投资额度上限为100万元。
第八条 科技风险资金投资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和产业化阶段的中小科技企业,需与其他投资机构捆绑投资,单个企业投资额度上限为500万元。
第九条 创业引导投资对单个创业投资机构的出资额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并且比例不超过该机构实际募集资金总量的20%。
第十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创业中心)管理本项资金。
第十一条 区创业中心在南山区重点支持的科技领域内寻找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单独或引导社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对其投资。
第十二条 对拟投资项目,区创业中心根据审慎的原则对项目单位进行尽职调查,并收集以下相关资料:
(一)拟投资项目商业计划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信息查询清单,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科技孵化资金须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告,科技风险投资资金须提供最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告;
(四)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对拟投资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由区创业中心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相关报告;
(二)区创业中心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和企业投资价值评估;
(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及经费预算;
(四)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项目投资计划;
(五)区创业中心与被投资单位签订投资合同;
(六)区财政局根据投资合同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本项资金投入企业后,区创业中心以股东、董事或监事的身份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创业中心充分发挥股东、董事或监事的监督管理作用,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创业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区创业中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积极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对企业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本项资金按照资本市场的规则选择适当时机退出,退出方式按照国有资产转让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区创业中心就投资退出事宜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准、由区国资委核准后,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第十九条 股权转让后,区创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收回股权转让款,用于补充科技风险投资资金。
第二十条 对于被投资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侵占股东财产、变相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区财政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创业中心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提前清算收回投资款等措施。对初次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受理其新的专项资金申请。对再次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永久不再受理其新的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在评审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和经费的审计和评估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项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南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