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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科技产业园区及孵化器建设和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1-04-11   类型:政策指南  作者:

第一条  为推动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科技产业园区及孵化器是指列入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联盟成员名单的各类科技园区,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科技产业园、加速器等。

第三条 本项资金设立的目的,是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园区及孵化器建设,扩大科技产业园区及孵化器数量和规模,提升孵化服务能力,降低企业创业成本,落实南山区“大孵化器”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项资金支持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园区建设和改造。即由社会力量在南山辖区新建科技产业园区,或将“三旧”区域改造为科技产业园;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即依托科技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和科研装备共享平台、国际技术信息共享平台、国际技术移转平台、股权融资和投融资服务平台等;

(三)创业服务活动。即由园区管理机构为入驻企业开展管理培训、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策讲座和参展交流等公益性服务活动;

(四)房租补贴。对进驻新建园区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核心技术领域重点科技企业或创新研究机构,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研发及生产性用房房租补贴;

第五条 本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扶持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进行园区建设和改造的,给予建设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2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平台建设方不超过平台建设和维护费用50%的资助,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开展创业服务活动的,给予园区管理机构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资助,单个园区管理机构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提供房租补贴的,补贴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对重点支持的科技企业或创新研究机构给予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单个企业或机构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本项资金由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决策,区财政局监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第七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

(二)制定资金管理的内部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组织和办理申请项目的受理、考察和论证;

(四)对扶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五)办理扶持项目相关的手续。

第八条 本项资金的申请,由以下部门提出:

园区建设和改造,由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创业中心)根据与社会机构的合作意向和园区建设改造的实际需求,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创业服务活动资助和申请房租补贴,由科技服务机构、园区管理机构或企业向区创业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本项资金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对园区建设和改造的审批程序是:

(一)区创业中心对拟新建和改造的园区进行考察论证,在与社会机构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二)核心技术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园区建设和改造项目资金计划;

(三)项目获得批准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创业中心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四)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创业服务活动资助和房租补贴的审批程序是:

(一)区创业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对已受理的项目,区创业中心根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区创业中心根据评审意见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五)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六)区创业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七)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南山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使用资金,项目完成后由创业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结果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