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4-11 类型:政策指南 作者:
第二条 本资助通过大赛的形式,从参赛项目中评选出科技水平较高、发展前景良好的项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支持。
第三条 本资助实行总额控制、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创业之星”大赛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产品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技术含量较高,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注册在南山区,或在获奖前将公司注册地址迁至南山区。
第五条 个人及团队可以报名参加“创业之星”初创组比赛,但获得大赛奖励资助的,须于申领奖金前在南山区注册成立公司。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资助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环保未达标的;
(三)近三年内在市、区两级科技系统有违规记录的。
第七条 本资助由南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创业中心)进行管理、组织实施。
第八条 “创业之星”大赛分设企业组和初创组,并分别对各组优胜者给予奖励。大赛奖金总额为300万元,其中企业组奖金总额为200万元,初创组奖金总额为100万元。
第九条 获得“创业之星”大赛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团队,其奖金须用于企业生产、研发、销售等生产经营领域。
第十条 取得“创业之星”大赛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团队,按要求填写《创业之星大赛奖金申领表》,并向区创业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账户证明。
第十一条 本资助的审批程序为:
(一)区创业中心根据比赛的结果编制资金计划,并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
(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审议的资金计划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三)资金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投诉意见进行核实;
(四)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由区创业中心向区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参赛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大赛奖励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取消获奖资格,并取消其三年参赛资格。获奖企业未将奖金用于生产经营领域的,列入违规企业名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评委在参与大赛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操纵比赛结果等行为的,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十四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串通作弊、弄虚作假,致使大赛结果有失公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