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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08   类型:政策指南  作者: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试行)》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历史情况,现将有关实施验收工作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软课题项目的验收另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统一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5-57号窗口受理,市科技和信息局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验收工作。

  借款、贴息项目书面验收流程:

  研发单位完成科研项目后——上网填写验收申请表——准备相关资料(含附件)——窗口受理(发出回执)——业务主管处(审核)——主管局领导签字——(合格的)项目监督管理处会签——分管局领导批准——(合格的)发出验收合格证书——(不合格的)业务主管处转窗口通知单位继续完善。

  拨款项目现场验收流程:

  研发单位完成科研项目后——上网填写验收申请表——准备相关资料(含附件)——窗口受理(发出回执)——业务主管处(审核)——项目监督管理处分类委托——科技中介同业公会或者专家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的)业务主管处签署——主管局领导签署——项目监督管理处会签——分管局领导批准——(合格的)项目监督管理处发出验收合格证书——(不合格)项目监督管理处通报主管处后转窗口通知单位继续完善。

  业务主管处审核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将返回窗口,通知企业继续完善,而不再进行其他流程。

  二、鉴于历史情况,对以前年度的项目区别对待。2004年立项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必须完全按验收暂行办法和程序进行; 2003年、2002年立项的科技项目,凡已经由原市科学技术局进行过验收或者已经获取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不再进行验收;否则,也应按验收暂行办法进行验收。

  三、在2002年以前(不含2002年)立项的科技项目完成后未进行过验收或未获得科技成果登记的,一般应按规定验收,但参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精神:单位在申请新项目时,可以不要求对该年度以前的项目进行验收。

  四、关于重点企业、高校、其他事业单位(含医院)同时承担多个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

  科技计划项目按合同期限完成后应及时申请验收,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申请延期,如出现同一时期内同一个单位(指同一高校或同一医院)有20%(含20%)以上项目未按期完成(含延期),则该单位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五、对一些周期较长的项目,如生物医药类项目,在项目执行情况良好的前提下,经主管处室确认(要求承担单位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或者由主管处室委托科技同业公会进行中期评审),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此项目申请追加经费,而不必等该项目验收后再申请。

  六、为了便于对科技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提高管理水平,有关处室可以安排专人参加科技中介同业公会或者专家委员会进行的现场验收活动(但不得作为专家参予)。

  七、其他市局(行政部门)直接下达的本行业内科研项目的(必须有下达计划项目的任务书、合同和完成项目的报告等)验收,按“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建议参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试行)》进行。

  区级行政部门直接下达的科研项目的验收,建议各区科技局参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试行)》进行。

  完成验收后,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5-57号窗口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八、有关流程拟列入科技项目管理软件,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