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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14   类型:政策指南  作者: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决定,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帮助我市企业享受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对新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装备制造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2011年企业提交认定申请文件的日期为3月31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通知》附1、2、3中所列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此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五)已有相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合同订单,具体销售数量要求见《通知》附件。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也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进口免税政策。
  三、申报方式
  申请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申请文件;企业下属多个子公司申请享受政策的,由其母公司统一上报申请文件。
  中央企业和承担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申报程序按《通知》附1、2、3要求执行。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2、企业基本财务状况,有关重大技术装备生产销售或者合同订单情况;
  3、企业从事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等(须注明有关装备或产品在《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在条目);
  4、企业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和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及其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6、预计本年度有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预计本年度进口《通知》附2中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须注明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在《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所在条目)、进口金额、进口税额;
  7、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其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可在正式对外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报;
  (四)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五)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其汇总统计表;
  (六)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审批程序
  报送我委材料可先提交一式三份。经我委对企业提交的资格认定申请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我委予以受理;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应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经形式审查后的材料应报齐一式十份,有关文件或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我委将申请文件抄送深圳海关、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并于4月初召开三方初审联席会议后上报国家相关部委审定。
  我委技术改造发展处联系人:张慧,电话:82107211,传真:82001340,电子邮箱:yuzr@szsitic.gov.cn,办公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C2071室。


  附件:1、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2、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
     3、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
     4、 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09]463号)
     5、 2011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企业基本信息表、2011年度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和销售合同汇总表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