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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项目验收规程

发布时间:2010-01-27   类型:政策指南  作者:佚名

    第一条  为加强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做好资助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验收规程。

    第二条  知识产权分项资金项目验收的目的是确保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能按有关资助类别的要求切实地投入到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等各个环节,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三条 知识产权分项资金项目验收是以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项目合同、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项目验收材料及相关附件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情况、经费使用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做出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四条  南山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知识产权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获得发明专利技术实施、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技术标准研制、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资助的项目应进行验收。验收分为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二种方式。

    资助金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采取书面验收方式验收,资助金额超过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项目采取现场验收方式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验收。

    第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上年度纳税证明(非企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

    (三)项目合同书复印件(双面复印);

    (四)项目资助资金及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台帐复印件(台帐表头样式见申请书的填表说明,并附相应大额票据复印件);

    (五)其他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书面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将有关验收材料报送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2、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如果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也可到现场实地核查或组织专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合同规定内容结合验收申报材料情况(核查情况),提出验收意见并归档。

    (二)现场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将有关验收材料报送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2、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采取座谈会、报告会、答辩会等形式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必要时,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专家提出实地核查的初步意见;

    4、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材料和专家核查(审计)意见,提出验收意见并归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验收项目的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材料不详实、不全面的,或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补交材料的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补充提交的,视为未提出验收申请。

    第八条  知识产权资助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二种情况,由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验收结果通知。

    第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知识产权资助项目,项目承担者应当在收到验收结果的通知半年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合同目标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合同要求执行项目或未按合同要求使用项目资助资金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合同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且理由不充分、不合理、不真实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项目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或虽作说明但理由不充分、不合理、不真实的;

    (五)其他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形。

    第十一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南山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向项目承担单位追索已拨资金并将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三年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所在的其他单位所申请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或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在项目验收的过程中,对项目承担者负有保密义务。专家或中介机构利用验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使项目验收工作出现失误,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规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所产生的费用(含必要的审计费用)从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费中支列。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南山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