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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0-01-27   类型:政策指南  作者:佚名

2008-6-16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南山区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以下简称分项资金)是指区政府每年在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用于无偿资助区内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的资金。

    第三条  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第四条  分项资金资助计划类别主要有:

    (一)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主要资助发明专利技术进行市场推广,促使专利技术产业化。

    (二)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资助。主要资助区内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宣传、培训,促使其提高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和管理运用水平,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技术标准研制资助。主要资助区内企事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引导企业加快推进产品技术标准战略,促进自主创新与技术标准的融合,抢占产业制高点,提升我区经济的核心竞争力。

    (四)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服务平台建设资助。主要资助区内企业、科研机构建设各类知识产权数据信息库或进行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以供我区广大企业进行技术和专利检索,避免重复研究和专利侵权,从而制定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

    (五)境外发明专利申请(含PCT国际专利申请,不含港、澳、台地区)资助。主要资助区内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鼓励企业实施海外专利战略。

    (六)与知识产权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南山区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对知识产权资金资助计划类别进行调整,并制订具体的细分类别的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六条  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知识产权分项资金资助项目验收操作规程,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和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项资金不给予资助:

    (一)申报的项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申报的项目属于污染项目或项目申请单位环保未达标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涉嫌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项目申请单位或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规、违约或其他不诚信记录的。

    第八条  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的无偿拨款,主要使用范围包括专利技术实施(产业化)费、宣传培训费、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服务平台建设费、知识产权申请费、人员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专利技术实施(产业化)费,指有关知识产权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加工生产费等费用。

    宣传培训费,指为提高本单位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水平而进行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所产生的费用。

    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服务平台建设费,指用于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数据信息平台建设的各种费用。

    知识产权申请费,指为创造知识产权而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而产生的费用,以及相关的委托代理费用。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知识产权的创造、宣传、培训、管理、运用等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进行产品生产、产业化市场调研考察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承担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对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的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区财政局按《知识产权分项资金资助项目合同》规定(分期)拨款,(分批)拨入项目承担单位的专用账户。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使用资金,并严格履行《知识产权分项资金资助项目合同》规定的义务,按合同的要求报送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后进行核销。

    第十二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无偿资助,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无偿资助,用于补助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剩余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将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助项目验收申请。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专家验收、审核验收等方式,对资助项目的成果完成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验、检查。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向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