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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4-27   类型:政策指南  作者:大学城创业园

 2004-10-12

 

    第一条 为规范科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普经费的使用效益,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工作,促进我区科普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普经费是指区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开展科普活动及科普设施建设的经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明确规定:“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本经费用于全区统一安排的科普活动和科普设施建设以及对申报开展科普活动单位活动经费的补助。

    第四条 在面向全社会受理科普经费申请的同时,南山区科学技术协会制定科普项目指导书,每2-3年发布一次,有针对性进行科普重点项目建设。

    第五条  科普经费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全区性的科普活动。如科普宣传、报告会、科普研究、科普交流考察等。

    (二)科普教育开支。主要包括全区统一组织的对党政干部、科技教育工作者、基层科普工作者的科普培训等。

    (三)全区科普先进工作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四)科普专家咨询及评审费用。

    (五)对青少年科普活动的经费补助。

    (六)基层科普活动、科普宣传、科普研究的补助。

    (七)对科普产业的经费补助。

    (八)对长期发挥社会作用的各类科普基地、科普组织的经费补助。

    (九)对全区性其它公众科普活动的开支。

第六条 科普经费申请对象为南山辖区内企业、社会团体、机关和学校。

    第七条  科普经费的审批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科普经费的申请、审批、使用和成效考核公开透明,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费用分担原则。对确定支持的科普项目,科普经费提供项目所需费用的一部分,其余经费,由申请单位通过其它渠道解决。

    (三)社会效益原则。对于投入少、社会效益高的活动给予优先支持。

    (四)鼓励创新原则。对具有创造性,用崭新的方法、手段和内容开辟科普工作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条 科普经费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报区科学技术协会。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受理申报,受理申报后的第二个月完成审批。

    (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区科协对重大项目组织专家小组评审。区科协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及金额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跨年度重大项目的科普经费按年度划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根据项目的进度,分期划款。

    第十条 区科协对科普经费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年度计划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费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等内容书面报区科协、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科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追究责任;对科普项目没有按计划开展的,区科协有权收回或停拨科普经费;实行科普经费使用信用制度,建立申请单位科普经费使用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对科普经费管理严格,使用效益高,社会效益好的,优先安排有关科普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