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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4-27   类型:政策指南  作者:佚名

2008-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有效配置和整合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按照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鼓励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整合现有区科技研发资金(含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科技孵化资金、科技风险投资资金,设立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统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研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拥有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贯彻落实科技兴区战略。

  专项资金按照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设立若干分项资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可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适时就各分项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提出调整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包括以下使用方式:无偿资助、无息借款和科技企业权益资本投资。

  第四条  专项资金在现有资金规模的基础上,每年根据发展需要进行适度调整,按年度编制预算,在结转上年未使用资金余额基础上及时安排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使用方向设立的分项资金不严格划分资金额度,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扶持重点,每年度按实际情况确定各分项资金的预算规模,报区财政局备案后统筹使用。各分项资金原则上执行年初预算所定额度,不足部分可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在各分项资金间统筹调配。

  第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费”),包括用于项目申请受理、评审或审核、跟踪管理、验收、审计、绩效评估、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信息以及相关法律事务等方面的费用,其总额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额的3%,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局具体审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根据项目类别,采用评审、审核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审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扶持措施,根据各分项资金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科技、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各分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及申报指南;

  (二)根据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专项资金管理费年度预算,并具体管理该费用;

  (四)制订并发布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审核;

  (五)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六)负责对立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七)组织对立项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十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及年度决算;

  (二)审定专项资金管理费年度预算;

  (三)参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办理资金拨付;

  (五)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常年受理,分批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与审批的程序:

  (一)申请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按照各分项资金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申报单位资格及申报材料,确定申请是否受理。

  (三)对已受理的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集中评审或审核。

  (四)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编制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投资计划及经费预算。

  (五)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投资计划及经费预算。

  (六)审定后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七)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对须明确任务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受扶持企业签订合同。

  (九)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签约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包括无偿资助、无息借款或投资)的签约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专款专用,同时按要求及时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或企业发展情况;合同到期后,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或归还借款,或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方式退出投资。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签约单位,因故取消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已无必要时,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合同终止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计并有权收回剩余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并对无偿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获得无息借款扶持或投资的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初次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3年内不受理其新的专项资金申请。对再次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永久不再受理其新的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七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各分项资金的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