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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9-04-28   类型:政策指南  作者:佚名


中共深圳市委·1995年10月5日·深发[1995]32号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发[1995]8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1995]7号)。进一步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确立科教兴市战略,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与教育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量,是深圳实现第二次创业目标、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决定性因素。为全面提高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质量,确保深圳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市委、市政府决定:确立科教兴市的战略,全面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教育为本,大力发展科技生产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切实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二)科教兴市战略是深圳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保证。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战略、规划、计划时,要坚决贯彻科教兴市的战略,在资源配置方面真正做到向科技教育倾斜。市计划局、统计信息局、科技局要研究制定评估科技发展水平的指标体系,并将其纳入深圳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推动深圳的科学技术进步。
    (三)在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中,科技进步的主要目标是:到2000年,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5%以上;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专业技术人员总数达到25万人以上;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重点行业的综合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部分行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使深圳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生产的重要基地。

二、进一步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

    (四)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关键。建立、健全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是推动企业科技进步的重大举措。要求本世纪末,全市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应普遍建立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与其他科技机构和大学建立合资合作的研究机构,强化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能力。市科技局、计划局、经发局要根据不同企业、不同行业特点,制定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的标准,并选择20家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使之成为深圳的重点研究开发中心。对具备一定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国家经贸委推荐,争取纳入国家组建各类研究开发中心的计划,取得国家的支持。
    (五)实施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工程。市科技局、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确定10家企业,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工作,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形成研究开发、经营管理、生产销售等的良性循环,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凡纳入示范工程的企业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相应优惠政策,并获得重点资助。
    (六)加大企业技术改造的力度,逐步把扩大再生产的重点转移到技术改造上来。市经发局要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有关部门对技术改造项目在资金和相关建设条件等方面要给予支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将技术改造的信贷规模实行计划单列并逐年增加。把已列入国家及省市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要优先提供贷款。要提高技术改造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力争在2000年使技术改造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增加到25%以上。 财政局要将每年列入预算内支出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提高到占当年财政可支配财力的3%以上,并保证专款专用。市资产经营公司应逐步增加“市属国有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专项资金”的额度。市经发局要加强与国家经贸委和各工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争取将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改造计划。
    (七)市经发局、技术监督局要围绕深圳的主导产业积极推行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和实施名牌战略,努力提高产品的质量等级,节省资源,提高深圳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引导企业向质量效益型发展。
    (八)推动基层社区自营企业的科技进步。要积极引进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大力发展以科技为先导的自营企业。各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尽快配齐科技领导副职和成立科技办,加强对自营企业科技进步的指导和服务。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为科技办提供必要的编制和其他工作条件。市科技局、经发局、技术市场促进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及市属有关研究机构要积极支持基层社区自营企业的科技进步,帮助它们开发产品、论证项目、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基层社区自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九)科研事业单位要加快改革的步伐,提高研究水平,增强技术开发能力,逐步形成企业科技进步的重要技术源。技术开发型研究所,要继续进行减拨事业费的改革,促使它们在若干年内转变成企业法人。在此期间减拨的事业费用于这些单位改善基础设施和进行技术开发。

三、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十)科学规划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形成较为合理的产业布局。今后深圳的高新技术产业将以特区为研究开发和出口基地,以宝安、龙岗为大规模生产基地,以珠江三角洲为协作配套腹地,以香港为联系国际市场通道,形成研究开发、大规模生产、协作配套和国际化等环节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发展格局。
    (十一)进一步调整高新技术产业的结构。要在继续扶持计算机及其软件、通信、微电子及基础元器件、激光、机电一体化等产业发展的同时,重点加快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争取在2000年初步建成生物工程、新材料的开发生产和出口基地。
    (十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尽快上规模。要深入研究国外高新技术大公司的成长经验,根据深圳的实际,选择一批有一定自主开发能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广阔市场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扶持,通过帮助理顺机制,产权重组、横向联合、强化投入、改善管理等多种形式和措施,帮助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力争在2000年以前形成10个年销售额20亿元以上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
    (十三)继续扶持民办科技企业发展。帮助民办科技企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机制,完善鼓励民办科技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继续实行技术软件评估作价入股政策,强化对民办科技企业的服务,使其成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方面军。
    (十四)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业。尤其要注意将当代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和生物工程技术运用于家电、轻工、纺织、服装、食品、饮料等现有大宗工业产品的生产及管理过程,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提高自动化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附加值,使传统产业的技术档次到2000年达到九十年代
中期的国际水平。
    (十五)用高新技术改造农业。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深圳可以没有农村,但不能没有农业。要以高新技术为依托,大力发展高产、高质、高效的“三高”农业。加强生物工程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和开发,带动水产及畜牧业的发展。利用高新技术扶持菜蓝子工程,大力推广科学育种、育苗、栽培、养殖,加工、保鲜技术,为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保障。有关部门要增加对农业科研的投入,金融部门也应对重大农业科研开发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十六)用高新技术武装第三产业。重点抓好电子信息技术在金融、证券、商贸、旅游、交通、教育、信息等领域的应用,加速城市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步伐,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十七)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高新技术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开发环境。颁布《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理顺管理体制,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深圳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四、完善和发展科技人才市场,引进、培养、用好人才

    (十八)大力发展人才市场,为人才的引进和合理流动创造更好的条件。人才市场应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尽快实现电脑联网,沟通人才与用人单位的信息渠道,增设经理人才市场、高级人才市场、国际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等专业人才市场。要改善“市人才智力市场”的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使之成为高效率、高规格的区域性中心人才市场和深圳人才引进的主渠道,为各级人才市场起示范和引导作用。要抓紧制定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使深圳的人才市场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十九)加快深圳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大力培养本地科技人才。市计划局、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要尽快制定培养本地科技人才的计划。市教育基金从今年起每年拿出50-100万元作为科技奖学金,奖励考入国内重点大学的本科生、研究生,同时资助优秀的大中学生,引导他们针对深圳科技发展的实际开展科技发明和创造活动。鼓励中学生报考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专业和国内重点大学。考入国内重点大学的学生毕业后回深就业,有关方面要提供方便。各高等院校要根据科技与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增加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的专业,同时积极组织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使高等院校逐步成为培养高新技术人才、跟踪国际先进技术和承担基础及应用研究的重要基地。市财政局每年要从高教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支持高校的研究开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上述措施由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计划局负责落实。
    (二十)继续大力引进科技人才,特别是高水平、高技能、高学位、高职称的科技人才。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年龄可适当放宽。上述人员户口迁入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解决其住房、配偶随迁、子女入学等问题。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所需的户口指标要给予重点保证。上述措施由市计划局、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一)实施跨世纪的人才工程,培养青年科技专家。人事局、科协要根据科技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要,选拔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建立科研后备力量。纳入后备人才队伍的科技人员在申请科研立项和继续教育时可获得优先资助。市科协根据培养青年科技人才的需要,每年年初向市财政提出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从科学事业费中划拨,专项用于青年科技人才的继续教育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具体实施办法由科协另行制定。
    市人事局、科技局、经发局要尽快落实与国家劳动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在深圳设立企业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计划。
    (二十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修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财政局要在1996年划拨1000万元设立“深圳市科技奖励基金”,用于“市科技进步奖”等项目的奖励和优秀科技人员的奖励。上述措施由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十三)加强科学技术的普及工作和科技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科技素养和科技意识。每年从科学事业费中划出100万元作为科普经费, 由市科协负责管理。加快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2000年以前,建设一座具备科技普及、科技教育、学术交流、科技信息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科技博览馆。上述措施由市计划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科协负责落实。

五、强化全社会的科技投入
    (二十四)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使全社会的研究开发经费在2000年达到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
    (二十五)加大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今年市、区两级财政对科技的总投入(不包括“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要达到财政可支配财力(含财政基建费)的3%以上,2000年要达到5%以上。其中:市财政从今年起每年在财政可支配财力中安排不低于1.5%的额度作为科技三项费用,并以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增长,2000年达
到2%以上。各区、镇的科技三项费用不低于当年财政可支配财力的1.2%,2000年达到1.7%以上。科技三项费用由科技局按照简化手续、合理使用、廉洁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财政局、计划局负责监督。科技三项费用的回收款继续投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重点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引进技术的二次开发。
    市财政拨出的科学事业费应以高于当年行政事业费增长的幅度增长。科学事业费除用于维持现有公益型科研事业单位的正常动作外,其余部分用于支持开发型研究所的改革和改善研究开发条件。
    市财政每年从基本建设支出中安排2-3%的额度作为科研基建设备费,支持各类研究开发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50%用于支持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50%用于支持独立科研事业单位。资助对象由市计划局会同市科技局、经发局共同推荐。
市财政1996和1997两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补充科技发展基金,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
    (二十六)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对科技开发的投入。一般工业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要达到销售额的1%;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要达到销售额的1.5%;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要达到销售额的3-5%。企业按上述比例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可直接进入当年成本;首家在深圳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
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市级新产品在两年内,免征新增部分所得税,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
    (二十七)建立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机制,利用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市科技局应积极向银行推荐技术先进、效益好、市场广的科技项目。继续实施科技局推荐、银行审定项目的办法,由银行按照“择优扶持”的信贷政策,给予优先扶植。银行科技贷款的总规模要以1994年实际执行额为基数,并确保逐年增长。
六、完善技术市场,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变

    (二十八)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包括市场预测、技术分析、信息咨询、资产评估、技术中介、技术仲裁、法律服务在内的完善配套的技术市场体系,提高技术交易的成功率,使技术市场成为我市企业获取先进技术的重要基地。市技术市场促进中心要积极向国外拓展业务,引进国际一流的技术,提高深圳工业的档次。有关部门要提供相应的资金和其他条件。
    (二十九)加强与内地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鼓励企业提早介入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开发活动,吸引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到深圳实现产业化。各企业集团要根据本企业发展的需要,与国内若干所重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科技局要有计划地组织内地高校和科研机构到深圳进行成果发布、合作开发和学术交流并为这些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经协办要加强与国内大中型工业企业,特别是军工企业的联系,吸引他们来深建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与出口基地。
    (三十)加快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使其尽早成为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基地。

七、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

    (三十一)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民间组织及科技人员以合作、合资等多种方式来深圳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市外资办、科技局、经发局、贸发局、外事办要制定计划,拿出项目和措施,主动向国内外招商,争取每年引进若干个大型高新技术合作项目。
    大力加强同国内外的大型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国际性财团的经济技术合作。有关部门要把改善投资环境,制定优惠政策吸引跨国公司来深创办技术密集型产业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深圳设立研究开发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广泛开展深港科技合作,加速实现与国际经济接轨。
    (三十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经济合作,推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由科技局会同贸发局、经发局、银行、税务局、海关等部门,制定推动技术出口的具体措施。市出口基金的使用要向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倾斜。
    (三十三)鼓励科技人员和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技术培训、产品展览以及从事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贸易洽谈、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等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申办出国(出境)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八、加快科技立法步伐,建立有深圳特色的科技法律体系

    (三十四)加快科技立法步伐。通过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科技立法,为科技进步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通过科技立法规范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强化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将全市的科技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科技立法工作人力物力的投入,推动科技立法的进程,力争在本世纪末初步形成具有深圳特色的科技法律体系。
    (三十五)今明两年,要尽快颁布《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等法规;要制定有关技术入股的法规,使技术入股规范化、法制化;要制定科技投入法规,对科技投入的渠道、方式、数量进行规范,从根本上解决科技投入渠道不畅、资金分散和数量不足的问题;要借鉴国外“抵税制”的经验,制定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法规。
    (三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大力鼓励发明创造,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合法拥有人的正当权益。市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抓好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导协调和联合执法工作,成立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组,加强对各地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打击的力度。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工作,加快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
    (三十七)鼓励创建科技法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法律咨询、普及和中介服务,使各项科技法规得到更好的落实。

九、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三十八)成立深圳市人民政府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市的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会,及时解决科技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检查各部门落实本决定的情况,确定财政科技投入的数量。各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科技工作领导机构。
成立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参与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工作。大力开展软科学研究,推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十九)各级领导尤其是党政第一把手要亲自抓第一生产力,真正把科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上,主动研究本地区本单位科技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为科技工作排忧解难。
    企业领导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主体的战略意义,采取切实措施,加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的力度,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企业科技进步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的重要指标。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科技工作的监督,听取市政协对发展科技工作的意见,避免决策失误,保证科技工作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十)市科技局要加强对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积极向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相关内容制定自己的落实计划,报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本决定的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厅、科技局负责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