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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四个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28   类型:政策指南  作者:佚名


2006年4月19日 深办发〔2006〕8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制定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推进我市自主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实施意见》《深圳海关关于支持深圳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配套措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支持深圳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意见》四个配套政策文件,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积极推进我市自主创新型城市

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作用,服务和保障深圳自主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创新权益

  1.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的诉讼指引制度。通过法院网站、新闻媒体和向当事人免费发放诉讼指南等途径,公开知识产权案件的起诉条件、举证要求和立案程序,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不断拓展知识产权审判新领域。依法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做到有案必立,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面的司法救济。

  3.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执行的快捷通道。接到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立案。情况紧急的,当日立案。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受立案顺序的限制,优先安排开庭,优先安排执行,及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诉讼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的作用。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他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以避免权利人损失的扩大。诉讼前和诉讼中,权利人提供相应担保,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侵权嫌疑人财产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予以执行。

  5.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证据制度。在诉讼前或诉讼期间,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灭失或者被藏匿。对权利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对于侵权嫌疑人拒绝交出其控制的证据、拒不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6.强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在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中,除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情况对侵权人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确定赔偿数额时,不仅要判令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还要赔偿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以体现对权利人的充分救济。

  7.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实体权益的实现。法院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的裁判生效后,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可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采取搜查、强制审计等措施。对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

  8.严厉打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期间继续发生重复侵权行为的,一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监督和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发挥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职能,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的,要及时依法予以维持,防止侵权人以诉讼为名拖延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理决定,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及时予以强制执行。

  10.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加大对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应当判处实刑的坚决判处实刑,应当重判的坚决重判,用好用足法律,进一步增强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效。

  11.加强刑事处罚中财产刑的适用。充分发挥刑罚的剥夺、限制功能,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方法,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特别重视运用财产刑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单处或并处罚金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12.完善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进一步明晰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公诉与刑事自诉的界限与衔接,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被告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事实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受理和判决。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权行为,告知权利人到公安机关立案或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通过刑事公诉程序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区品牌

  13.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和解决知识产权审判的相关问题,协调刑事、民事、行政、立案、执行等各个环节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对侵犯知识产权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14.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适应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长的态势,逐步解决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机构编制,在全市两级法院构建起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

  15.积极探索“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架构。适应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繁多、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在南山区法院探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新机制,发挥集中审理的专业优势,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方便权利人行使多重的救济权利,保证知识产权审判中不同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待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16.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归口执行制度。整合执行力量,在法院执行部门成立执行知识产权案件的专职小组,负责执行涉及知识产权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财产刑部分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

  17.加快知识产权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步伐。优先从精通法律、熟悉国际公约和条约、外语基础较好、具有理工专业背景的人员中培养、选拔知识产权法官,同时有计划地面向社会招调一批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高素质人员,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适应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需要。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培训经费,用于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培训,造就一批既有扎实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知识产权法官。

  18.成立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与知识产权审判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市法院审理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技术咨询。同时,探索专家证人制度,完善专家证人出庭的办法。

  19.优化知识产权审判的陪审员队伍。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注意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专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评判专业技术问题的独特作用。

  20.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结合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及审判实际,开展系统的调研活动,对于一些带有全局性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制定规范性意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标准化工程,确保执法原则和标准的统一,实现同样或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相互协调和社会效果的一致,营造一个公平统一和可预见的司法保护环境。

  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社会联动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21.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执行公开工作,为群众旁听和媒体报道提供便利。选择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外国驻华机构代表旁听庭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建立知识产权审判网,2006年底前实现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发布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宣传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果,逐步提高全社会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

  22.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针对知识产权个案审理中发现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经营和保护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积极指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匹配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

  23.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加强与知识产权行业协会、高新技术企业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需求,选派优秀法官为企业和科研机构开设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专题讲座,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逐步积累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知识产权、自觉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

  24.加强与其他相关执法部门的协作。与深圳海关、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以及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案件在证据收集、数额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逐步达成共识,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时,发现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嫌疑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决定》,保护企业科技创新的健康、高效、有序发展,服务我市循环经济的发展大局,营造自主创新的良好法制环境,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门检控组,充实办案力量,完善办案机制,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做到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快捕快诉。

  2.积极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充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保护伞”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损害自主创新型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

  3.认真处理涉嫌侵害自主创新型企业的举报线索。对凡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迅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将其移送有关部门,并通知举报人。对于利用控告、举报捏造事实、制造伪证、诬告陷害自主创新型企业员工构成犯罪的,检查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4.加大立案监督力度。建立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紧密衔接。对自主创新型企业举报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对不立案的要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有罪不究;对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是否被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监督,防止以罚代刑。

  5.加大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力度。对涉及自主创新型企业已经生效而又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及时审查,依法通过检察建议或抗诉程序,做到有错必究。

  6.建立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通过提出侦查意向书、提前介入等方式,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定性、举证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指导性意见,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7.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各方面专家成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的知识优势,为检察机关正确、快速处理有关案件提供智力支持。

  8.规范执法,文明办案。严禁以办案为借口干预自主创新型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做到“六不准”,即不准随意对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采取强制措施;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户;不准随意查封企业账册;不准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准随意发表有损企业声誉的报道;不准侵犯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

  9.建立与自主创新型企业的经常性联系制度。深入自主创新型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在科技创新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为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供企业经营管理层决策参考。同时征集企业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10.帮助自主创新型企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办案实践深入分析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发案特点和规律,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弥补企业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引导企业完善监督制度,建立防范机制,从源头上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通过以案释法、法律专题讲座等形式,引导企业管理者、员工增强法律意识和预防犯罪意识。将涉及企业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各种案例等定期辑录成册,免费向企业发放。

深圳海关关

于支持深圳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

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配套措施

  为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提高企业通关效率,为相关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结合深圳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配套措施。

  1.为自主创新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通关环境。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信誉等级,将自主创新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或项目,优先纳入分类通关监管制度,特别优惠其通关通道,简化海关手续,实施标准化、模块化、集成化的分类通关模式。实行“提前申报,货到放行,事后递单”的前推后移式通关监管管理,提高通关效率。

  2.完善和拓展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支持自主创新企业进入特殊区域。进一步完善联网监管模式,推行海关总署第二代联网监管版本,为自主创新企业优先实施海关联网监管。

  3.进一步推行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为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开展对自主创新企业的海关通关业务的知识培训,及时解决企业通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改进通关服务。配合深圳市政府“蓝色通道”工程,加大对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力度。

  4.严厉打击盗版、侵犯知识产权等的走私违法活动,加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力度。加强海关与协会和企业的联系沟通,宣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鼓励自主创新企业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为自主创新企业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创新环境和发展环境。

  5.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发展。按照国家产业、财税、贸易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企业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对其用于研发、加工的进出口原材料实行保税监管制度。在科研方面用足用好国家优惠政策,在科研机构进口科研设备仪器的减免税审批上提供更为快捷、优质的服务,支持科研部门的自主创新活动。大力支持深圳高新技术产业会展业发展。

  6.加强海关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更好地适应深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治关理念,始终保持改革创新的旺盛势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加大整合创新力度,重点抓好通关监管、各业务分析监控和执法监督系统、管理资源等三项整合创新项目。夯实基础,全面提升基层执行力,不断提高海关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强化海关准军事化纪律部队建设,认真开展责任分析与责任追究,树立责任意识,切实增强队伍整体素质。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支持深圳市实施自主创新

战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决定》,优先为创新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检验检疫服务,促进创新型企业的外贸发展,结合我市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提供优惠通关政策。将创新型企业优先纳入检验检疫分级管理企业的范围,对创新型企业获得分类管理一类的产品出口实行优先办理报检、优先检验检疫、优先出证放行;口岸查验换证的,优先换证放行。将工作重点从最终产品的批批检验向前期监管和后续管理转移,从而将检验检疫工作延伸到生产过程之中,实现检验检疫工作的前推和后移。

  2.优先推荐出口免验。积极帮助创新型企业强化企业管理和质量意识,提高自主创新产品质量,条件成熟时,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出口免验。对获得免验资格的创新型企业产品,优先办理检验检疫放行手续,促进创新型企业产品出口。

  3.优先办理认证注册。对创新型企业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暂时进口后退运出关的进口产品;用于商品展示的进口产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优先办理免验证书。对具有较高的产业化程度和一定的科技含量,采用标准化生产或加工农业类产品的出口企业,优先办理出口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4.鼓励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国标志保护。深入挖掘具有岭南风土人文的特色产品,积极为深圳本土产品和创新型企业产品申请地理标志认证,充分发挥“地理标志保护”在通关、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产品“护身符”作用。与此同时,继续做好原产国标记保护评审工作,按规定对申请原产国标记保护的创新型产品,不收评审费用,加快评审工作效率,使深圳更多的出口产品能够享受到国外的优惠关税政策。

  5.优先推荐名牌产品。对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产业化规模,市场影响较大的产品;对高新技术产品、先进制造业产品;对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大影响的产品;对资源节约型产品和环保型产品;对以自主品牌出口量大的产品和替代进口的产品,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申请“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扶持优势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争创世界名牌。继续支持“最具影响力的深圳知名品牌”评价活动,鼓励创新型企业申报。

  6.优先提供政策辅导。针对欧盟即将出台的普惠制毕业方案,尽快建立有效的信息搜集和反馈机制,密切注意和监视深圳地区出口产品的各项指标和详细情况,及时跟踪和分析给惠国的贸易政策变化,对创新型企业优先提供政策辅导,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根据深圳地区出口产品特点,积极协助辖区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利用好《曼谷协定》、《中国-东盟框架协议》等区域性优惠原产地政策,开拓东南亚和南亚市场,扩大我市产品出口受益的国家和地区。

  7.优先提供个性化服务。对创新型企业申请产品3C免办证明、欧盟普惠制证书(FormA)、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E)、中国原产地证书(C/0)、使馆认证等,优先提供个性化服务措施,包括绿色通道,网上申请,特快速递,送证上门等服务,方便企业产品出口。

  8.加强深港合作交流力度,共筑安全防线。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逐步建立积极有效的沟通联系机制,探索深港检验检疫合作的新模式,进一步加强两地检验检疫部门在执法把关、检验技术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提升两地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在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与食物安全卫生控制方面建立合作把关机制,密切配合,共筑安全防线。

  9.加强检验检疫信息化建设,提高通关速度,促进外贸发展。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改进现有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在大力推广应用电子监管系统的基础上,以“大集中”信息系统建设作为新的切入点,建立“大集中”光纤网络系统、海港电子检验检疫系统、陆路口岸智能化快速通关系统、自助申报换证系统、罗湖口岸体温视频监控与应急指挥系统、深圳检验检疫视频电子监控系统、检验检疫监管手册电子化管理系统、证书光谱快速鉴别系统、电子排队与单证条码管理系统等九个应用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通关速度,稳步推进深圳口岸的“大通关”进程。进一步推广应用刷卡收费系统、原产地证“门到门”服务系统、入境废料电子监管系统、GPS全程监控系统等,实现从申报、监管到放行全过程的电子化管理,建立集海、陆、空立体化、网络化、智能化“大通关”体系。

  10.对深圳地区物流货物的检验检疫给予便捷的政策。为落实国家质检总局与深圳市政府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深圳地区物流货物的检验检疫给予便捷的政策,彻底解决深圳物流园区特殊的货物贸易方式与产地检验检疫管理原则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最大限度地提高深圳地区出口产品的通关速度。检验检疫局要及时、准确、科学地拿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加大对深圳物流园区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深圳建设现代物流枢纽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