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3日起,2017年省级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开始申报啦!不管是深户还是非深户,都能领取!怎么申报呢?1、首先得有证书吧申请人2016-2017年度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是广东省内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也可以是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2、去哪申请呢?职业资格证书是广东省内人力资源部门(深圳市除外)颁发的:可在证书核发日起一年内登录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网上申报系统:http://210.76.66.109:7006/gdweb/indexldl.jsp,录入信息申报补贴。如果,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是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请登录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z12333.gov.cn/ostoss/loginPage.jsp,按照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进行补贴。提醒:同一证书不能同时享受省、市补贴。3、去申报受理点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人填写信息并获得广东省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指标后,由本人于10个工作日内到就近的个人申报受理点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材料系统将自动审核不通过,已获得指标将释放为可用指标供他人使用。申请材料:☑ 1、系统打印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表(签字贴照片,照片无尺寸颜色要求)☑ 2、身份证(双面)或户口本复印件(非深户需同时提交新版居住证复印件,证件信息需与申请表信息一致。) ☑ 3、银行卡复印件(系统填写的银行账号,储蓄卡、存折或金融社保卡) (申请500元生活费补贴学员需提供贫困户帮扶记录卡(或低保户凭证)复印件) 申请人如再次申请需重新获取指标重新提交申请,系统按照最后一次提交日期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在系统中查询审核状态,符合条件的,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hrss.gov.cn/社会公示栏目中分批次公示名单,公示通过后拨付资金到申请人账号;不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部门将通过申报系统告知原因,请申请人及时留意系统审核状态以免错过申报期限。4、办事指南及问题解答申请深圳市的个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法定劳动年龄范围(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内的本市户籍人员(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或在本市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异地务工人员。(二)取得培训补贴目录内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通过参加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政府公益性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个人不予补贴。个人申请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程序:(一)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于相关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使用统一用户基础平台(https://suum.szsi.gov.cn/suum/)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上服务系统(https://sz12333.gov.cn/ostoss/)申报补贴。(二)受理。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上服务系统自动受理申报信息。如申报信息填写规范完整的,系统提示已受理;如申报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系统予以相应提示。(三)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四)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于每个月末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网对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五)支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个人申报受理点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83456509,福田区新洲路、福强路交会处深圳文化创意园309栋B座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一楼罗湖区人力资源局:25438310,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业务楼204室南山区人力资源局:86975067,86975056,26079381,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A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门东南侧独栋楼房)盐田区人力资源局:25353855,盐田区深盐路2158号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405室宝安区人力资源局:29999553,29999557,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区委区政府大楼573房龙岗区人力资源局:28903724,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27号人力资源局511室龙华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局):23336106,龙华区清龙路港之龙科技园民政局(人力资源局)304室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28333026,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1226室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85209370,坪山新区行政服务大厅(金牛西路12号启兴大厦)2楼综合窗口光明新区社会建设局:21389050,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会展中心A3c留学生创业园二楼深圳市鹏程职业技能鉴定所:89805511,福田区福强路1009号高训大厦一楼福田区八卦二路612栋劳动就业大厦45-48号窗口深圳市第一职业技能鉴定所:83119031、83316411,福田区上梅林越华路10号深圳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深圳市青年创业促进会:82095297,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团市委办公大楼三楼北面提醒:指标有限深圳本年度可发布指标约8000个,将按照“个人申请优先,按申请先后顺序受理,资金用完即止”的原则,依据受理进度和资金存量视情况于每月1日、15日10:00(非工作日顺延)发布当月指标,如发布的指标使用完毕,请于下次发布指标时申请。内容来源 | 深圳人社局、深圳本地宝、深圳新闻网
一、支持领域支持信息化与工业化(以下简称两化)融合项目,重点支持企业生产环节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提升企业数字化、信息化水平。包括以下4大类共8个小类(一)企业信息化建设类1.生产过程信息化项目。支持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控制的信息化、网络化。支持集成化的生产执行系统(I-MES)的普及应用,重点支持人机智能交互等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促进制造工艺的仿真优化、数字化控制、状态信息实时监测和自适应控制,提高生产精度、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2.研发设计信息化项目。支持产品研发设计数字化、网络化,支持网上、网下相结合的协同设计和产品数据交换,及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开展研究与开发合作。支持产品数据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系统的应用,重点支持利用互联网实现协同设计、规模化个性定制设计、众包设计、远程设计,及基于消费需求动态感知的研发设计等试点示范。3.绿色制造信息化项目。支持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信息技术应用,重点支持面向高耗能设备的智能控制系统的应用。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污染物脱除率,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合格率,降低能耗和污染排放。支持应用信息技术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消除的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或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4.信息化综合集成创新项目。支持工业企业关键业务环节信息化的综合集成及模式创新。重点支持大规模个性化制造、精益制造、准时制造、敏捷制造、虚拟制造、网络协同制造、综合集成制造、按需制造等模式创新,及支撑全业务全流程互联网转型的集成创新。5.其它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支持我市重点发展行业或行业龙头企业以信息化促进业务流程优化或商业模式创新,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及营销、管理、服务水平,构建产业竞争新优势。支持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物流管理、大数据分析等系统的应用,促进集团管控、产供销一体、业务和财务衔接等关键环节集成。支持基于互联网开展故障预警、远程维护、质量诊断、远程过程优化等在线增值服务,拓展产品价值空间,实现从制造向“制造+服务”的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智能化管理、智能化服务等试点示范。(二)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6.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针对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共性技术、工业物流、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节,面向产业链、产业集群、行业性和区域性的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重点支持工业云服务和工业大数据平台的建设、运营。(三)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类7.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开展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咨询、培训、评估、认证、宣传推广等专业服务项目。重点支持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咨询、培训、认证、宣传推广及两化融合水平评估、诊断等专业服务。(四)省级以上项目奖励类8.省级以上两化融合项目。支持经工信部、广东省经信委认定的两化融合类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统称省级以上项目)。重点支持经工信部、省经信委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服务机构,及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示范项目。二、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2.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3.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4.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5.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8.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9.工信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工信部信〔2013〕317号);10.工信部《关于推进物流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信〔2013〕7号);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府〔2004〕82号);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13.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1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5〕20号);15.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9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1.企业信息化建设类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绿色制造信息化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对“信息化综合集成创新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5%;对“生产过程信息化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对其它类别的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5%。2.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每个项目扶持期不超过3年。首年扶持资金分投入资助与用户资助两部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其中投入资助不超过该项目申报前3年投资总额的30%,用户资助按实际使用该平台的深圳企业用户数核算,每户不超过1000元。第二、三年扶持资金按实际使用该平台的深圳企业用户数的增量部分核算,每户不超过1000元。3.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4.省级以上项目奖励类,每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经工信部、省经信委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服务机构,每家给予20万元经费补贴;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试点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对帮助我市试点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贯标服务机构,每通过评定1家奖励5万元;对经工信部、省经信委评定的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对经省经信委评定的“互联网+”创建小镇项目,每个奖励200万元;对经省经信委评定的“互联网+”试点项目,每个奖励50万元。(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鼓励企业建立首席信息官(CIO)制度,鼓励企业使用正版国产软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使用正版国产软件的单位及被国家、省工信主管部门评定的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点、示范项目、标杆企业。重点扶持已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评审过程,对于符合政府导向的项目给予适当加分;对于申报书内容不完整等情形,给予适当扣分;对于虚假申报且情节严重者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市经贸信息委管理的资金类项目。 四、申报条件(一)申报企业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的条件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或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法人企业);2.项目单位属信息化应用企业;3.项目单位属制造业企业,或属重点行业或行业龙头企业;4.企业成立满2年;5.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及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应不小于50万元;6.项目前3年度(2014-2016年)在信息化硬件、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等方面的投资总额:申报“绿色制造信息化项目”的,应不小于100万元;申报其它类别项目的,应不小于400万元;7.申报“信息化综合集成创新项目”的,申报单位的两化融合发展阶段应达到“集成提升”或“创新突破”阶段(根据《企业两化融合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详见申请材料第6项)。(二)申报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及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的条件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或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法人企业)或社团组织;2.项目单位属软件开发商、信息化服务商、行业协会或其它相关组织;3.项目单位成立时间满一年;4.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报前3年在信息化硬件、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等方面的投资总额应不小于300万元,申报时深圳企业用户数量应达到100家。(三)申报省级以上项目奖励类的条件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或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法人企业)、社团组织或机关事业单位;2.经工信部、省经信委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服务机构;3.经工信部、省经信委评定的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企业、“互联网+”创建小镇项目、“互联网+”试点项目;4.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及相关贯标服务机构。说明:2、3、4三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四)其它条件1.一个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企业信息化建设类或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类别1-6)。2.一个单位同一年度可以申报多个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类别7),每个项目一般应能完成《深圳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8年)》的附件《深圳市两化融合专项行动计划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中制定的1项或多项行动任务。3.申报单位如曾有项目被认定为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该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申报新的类别1-6的项目。4.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五、申请材料(一)必备材料1.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上年度完税证明(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否则,提交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①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一是纸质申请书提交后2个月内补充提交正式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逾期将自愿放弃项目申报;二是所提交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数据,与最终编制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偏差不超过5%,否则自愿放弃项目申报。 (二)选项材料5.项目单位曾有项目被认定为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需提供相关资助计划下达文件及项目验收文件(复印件)。6.申报企业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的,需参照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GB/T 23020-2013),提交本企业近3个月内在广东省两化融合评估系统(gdpg.cspiii.com)上开展评估所形成的评估材料《企业两化融合评估报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7.申报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的,需提交平台的深圳企业用户清单(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平台应用案例(平台用户盖章)。8.申报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的,需提交《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申请表》。9.申报省级以上项目奖励类的,需提交相关评定文件(复印件)。10.项目单位为深圳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企业的,还需提交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11.其它证明文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时间(第一批):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月8日至3月10日。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3月13日至3月17日。咨询电话:23601100、23601101、82048676,88101427、88101173(技术支持),88102065(业务咨询)。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5号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九、办理流程 市经贸信息委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请——申请人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市经贸信息委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与市经贸信息委签订资金使用合同——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拨付资助资金。 十、办理时限每年一至三批,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证件:批准文件。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经贸信息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无年审。市经贸信息委按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一、支持领域支持信息化与工业化(以下简称两化)融合项目,重点支持企业生产环节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提升企业数字化、信息化水平。包括以下4大类共8个小类:(一)企业信息化建设类1.生产过程信息化项目。支持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控制的信息化、网络化。支持集成化的生产执行系统(I-MES)的普及应用,重点支持人机智能交互等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促进制造工艺的仿真优化、数字化控制、状态信息实时监测和自适应控制,提高生产精度、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2.研发设计信息化项目。支持产品研发设计数字化、网络化,支持网上、网下相结合的协同设计和产品数据交换,及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开展研究与开发合作。支持产品数据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系统的应用,重点支持利用互联网实现协同设计、规模化个性定制设计、众包设计、远程设计,及基于消费需求动态感知的研发设计等试点示范。3.绿色制造信息化项目。支持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信息技术应用,重点支持面向高耗能设备的智能控制系统的应用。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污染物脱除率,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合格率,降低能耗和污染排放。支持应用信息技术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消除的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或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4.信息化综合集成创新项目。支持工业企业关键业务环节信息化的综合集成及模式创新。重点支持大规模个性化制造、精益制造、准时制造、敏捷制造、虚拟制造、网络协同制造、综合集成制造、按需制造等模式创新,及支撑全业务全流程互联网转型的集成创新。5.其它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支持我市重点发展行业或行业龙头企业以信息化促进业务流程优化或商业模式创新,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及营销、管理、服务水平,构建产业竞争新优势。支持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物流管理、大数据分析等系统的应用,促进集团管控、产供销一体、业务和财务衔接等关键环节集成。支持基于互联网开展故障预警、远程维护、质量诊断、远程过程优化等在线增值服务,拓展产品价值空间,实现从制造向“制造+服务”的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智能化管理、智能化服务等试点示范。 (二)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6.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针对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共性技术、工业物流、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节,面向产业链、产业集群、行业性和区域性的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重点支持工业云服务和工业大数据平台的建设、运营。(三)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类7.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开展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咨询、培训、评估、认证、宣传推广等专业服务项目。重点支持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咨询、培训、认证、宣传推广及两化融合水平评估、诊断等专业服务。(四)省级以上项目奖励类8.省级以上两化融合项目。支持经工信部、广东省经信委认定的两化融合类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统称省级以上项目)。重点支持经工信部、省经信委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服务机构,及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示范项目。 二、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2.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3.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4.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5.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8.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9.工信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工信部信〔2013〕317号);10.工信部《关于推进物流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信〔2013〕7号);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府〔2004〕82号);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13.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1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5〕20号);15.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9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1.企业信息化建设类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绿色制造信息化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对“信息化综合集成创新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5%;对“生产过程信息化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对其它类别的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5%。2.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每个项目扶持期不超过3年。首年扶持资金分投入资助与用户资助两部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其中投入资助不超过该项目申报前3年投资总额的30%,用户资助按实际使用该平台的深圳企业用户数核算,每户不超过1000元。第二、三年扶持资金按实际使用该平台的深圳企业用户数的增量部分核算,每户不超过1000元。3.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4.省级以上项目奖励类,每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经工信部、省经信委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服务机构,每家给予20万元经费补贴;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试点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对帮助我市试点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贯标服务机构,每通过评定1家奖励5万元;对经工信部、省经信委评定的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对经省经信委评定的“互联网+”创建小镇项目,每个奖励200万元;对经省经信委评定的“互联网+”试点项目,每个奖励50万元。(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鼓励企业建立首席信息官(CIO)制度,鼓励企业使用正版国产软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使用正版国产软件的单位及被国家、省工信主管部门评定的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点、示范项目、标杆企业。重点扶持已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评审过程,对于符合政府导向的项目给予适当加分;对于申报书内容不完整等情形,给予适当扣分;对于虚假申报且情节严重者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市经贸信息委管理的资金类项目。 四、申报条件(一)申报企业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的条件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或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法人企业);2.项目单位属信息化应用企业;3.项目单位属制造业企业,或属重点行业或行业龙头企业;4.企业成立满2年;5.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及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应不小于50万元;6.项目前3年度(2014-2016年)在信息化硬件、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等方面的投资总额:申报“绿色制造信息化项目”的,应不小于100万元;申报其它类别项目的,应不小于400万元;7.申报“信息化综合集成创新项目”的,申报单位的两化融合发展阶段应达到“集成提升”或“创新突破”阶段(根据《企业两化融合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详见申请材料第6项)。(二)申报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及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的条件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或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法人企业)或社团组织;2.项目单位属软件开发商、信息化服务商、行业协会或其它相关组织;3.项目单位成立时间满一年;4.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报前3年在信息化硬件、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等方面的投资总额应不小于300万元,申报时深圳企业用户数量应达到100家。(三)申报省级以上项目奖励类的条件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或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法人企业)、社团组织或机关事业单位;2.经工信部、省经信委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服务机构;3.经工信部、省经信委评定的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企业、“互联网+”创建小镇项目、“互联网+”试点项目;4.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及相关贯标服务机构。说明:2、3、4三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四)其它条件1.一个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企业信息化建设类或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类别1-6)。2.一个单位同一年度可以申报多个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类别7),每个项目一般应能完成《深圳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8年)》的附件《深圳市两化融合专项行动计划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中制定的1项或多项行动任务。3.申报单位如曾有项目被认定为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该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申报新的类别1-6的项目。4.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五、申请材料(一)必备材料1.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上年度完税证明(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否则,提交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①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一是纸质申请书提交后2个月内补充提交正式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逾期将自愿放弃项目申报;二是所提交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数据,与最终编制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偏差不超过5%,否则自愿放弃项目申报。 (二)选项材料5.项目单位曾有项目被认定为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需提供相关资助计划下达文件及项目验收文件(复印件)。6.申报企业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的,需参照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GB/T 23020-2013),提交本企业近3个月内在广东省两化融合评估系统(gdpg.cspiii.com)上开展评估所形成的评估材料《企业两化融合评估报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7.申报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的,需提交平台的深圳企业用户清单(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平台应用案例(平台用户盖章)。8.申报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的,需提交《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申请表》。9.申报省级以上项目奖励类的,需提交相关评定文件(复印件)。10.项目单位为深圳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企业的,还需提交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11.其它证明文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时间(第一批):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月8日至3月10日。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3月13日至3月17日。咨询电话:23601100、23601101、82048676,88101427、88101173(技术支持),88102065(业务咨询)。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5号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办理流程市经贸信息委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请——申请人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市经贸信息委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与市经贸信息委签订资金使用合同——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拨付资助资金。 十、办理时限每年一至三批,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证件:批准文件。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经贸信息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无年审。市经贸信息委按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深圳硅谷大学城创业园2017年2月14日
2017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政策新变化(一)资金补贴标准提高。标准由过去的一等资助50万元,二等资助30万元,三等资助15万元提高到一等资助100万元,二等资助50万元,三等资助30万元,特别优秀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二)明确留学人员必须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三)取消户籍、居住证要求,获得市外专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即可。(四)直接向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受理。(五)资助款一次性发放至留学人员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六)不再提交纸质《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由系统自行比对。创业资助申报条件(一)留学人员获得市外专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二)留学人员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三)留学人员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四)留学人员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五)留学人员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且经营正常;(六)所在企业注册成立时间须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 创业资助等级条件(一)一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二)二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三)三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所开展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四)经专家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申请材料(一)《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申请表》(企业在申报系统成功填报后自动生成,请用A4纸竖版打印);(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申报当月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股东信息、成员信息4张表,登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zscjg.gov.cn在“商事登记簿查询”栏目打印);(四)商业计划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科研项目或成果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六)专利、著作权证书(复印件)或知识产权承诺书;(七)留学人员简历。 上述材料均需一式五份并装订成册,同时按申报系统要求分别上传扫描文件;所有材料和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由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查验原件。具体相关信息请进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深圳硅谷大学城创业园2017年2月10日
为了提高青年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促进青年就业,按照“个人自愿、单位自主、社会参与、政府扶持”的原则,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规定,满足见习企业条件的将可享受以下补贴: 1、政府将按最低工资标准50%为见习企业承担其见习生实习补贴; 2、政府给予企业实训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100元标准据实结算执行; 3、如果企业在见习期满后吸纳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政府按每名见习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 见习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职工人数30人以上各类企业。 2.各类企业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数。 具体申请详情请下载表格查看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56号),根据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创新帮扶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947号)中关于“实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制度,培育创新型中小微企业队伍”的相关要求,我署决定开展2016年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和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及复核范围 (一)备案对象 备案对象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以下特点的各类中小微企业:一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二是其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规模,或有明显创新特点,或处产业链关键环节或有特定品牌价值;三是拥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创新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四是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创新机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备案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企业: 1.获得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正式认定的各种产业类称号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文化企业、物流企业、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2.获得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产业类财政资金资助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基金、研发资助资金、技术进步资金以及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3.已成功引入风险投资、产业资本等战略投资者的中小微企业; 4.产品主要为我市重点扶持的大中型企业或其他中小企业配套的中小微企业; 5.有明确的商业模式创新特点,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商贸企业及产供销一体化企业; 6.大学生(留学生)创业企业、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高管再创业企业、产学研合作创办企业及市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参培企业家所在企业; 7.其它有较大成长潜力或品牌培育价值,具有专、精、特、新特点的各类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标准执行。 (二)复核范围 复核范围为2014年6月前已备案且没有复核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二、备案及复核要求 (一)备案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符合复核范围的企业应参加复核。 (二)备案及复核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独立法人资格、股权关系明晰,其经营、人员、管理、财务等具有独立性,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我市产业、环保等政策; 3.具备专精特新特点,并且具备完整和可行的商业模式,有较为明确的经营规划(3-5年)和较强发展潜力; 4.拥有1件以上与主营业务相关且已产业化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自主品牌等或拥有以知识、创新为基本内核的专业技术、关键资源、关键能力或其组合; 5.在企业管理、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等方面具有一定经验且稳定的经营管理团队和创新团队,直接从事创新或专业服务的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6.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和业务相适应的创新机制、经营机制和制度框架,如完善的激励制度、连锁模式、发展战略及创新文化等; 7.工业类企业应具备独立经营能力,主要客户3个以上,且主营业务至少已形成现金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年收入200万元以上; 8.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竞争优势,或具有明显创新特点,主要客户3个以上,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年收入50万元以上; 9.商贸及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应具有明确的商业模式创新特点,其中连锁经营类企业市场网点10个以上、且50%及以上盈利;电子商务类企业客户应在1000个(B-C)和5个(B-B)以上,且年收入超过200万元;其它企业应已基本形成与其商业模式特点相适应的市场基础,市场单一依赖性风险较小,且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 10.其他行业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规模,有明显创新特点或有特定品牌价值,主要客户3个以上,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申请备案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上1-6条所列条件,相应类型企业还应分别满足7-10条所列条件。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未来产业小微企业、新型商业模式小微企业、地方特色小微企业、我市产业链弱势环节的各种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及大型企业或上市企业高管、留学生等拥有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备案确认条件中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收入指标可适当放宽。 复核企业应符合以上备案确认条件,同时近三年营业收入、利润总体应呈稳定或增长趋势(营业收入、利润等出现下降应有合理理由)。 三、备案及复核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申请表(网上填报,样式参见附件1); (二)深圳市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申请报告(针对申请备案企业,提纲参见附件2)或深圳市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复核总结报告(针对申请复核企业,提纲参见附件3)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五)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产业类称号认定证书、知识产权类证书(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奖励证明、政府资助证明、客户证明、纳税证明等)。 (六)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申请自评表(附件4) 以上材料(二)至(六)要求分别制作成PDF电子文档(材料六要求签字盖章),并在申报系统通过附件形式上传。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网上填报时间:即日起-12月31日 申报方式:申报企业登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sbxt.szsmb.gov.cn(操作指南请参考附件5),按要求填写和上传申报资料。 五、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申请企业网上申报——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网上初审——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组织审核(书面审查或现场考察或者约谈或专家评审)——颁发备案证书。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李清义 83051495 郑建华 8297956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 5楼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创新与创业服务部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2016年09月01日
一、审批内容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予以一定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支出台账; (三)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 (四)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包括研发项目清单和研发人员名录等),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八)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报告; (九)税务部门办理可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证明材料(已办理加计扣除的企业提供); (十)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须提供);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自主选择提供)。 未申请过加计扣除研发项目鉴定的企业,需先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研发项目登记。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具体装订要求见备注。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7月1日至8月20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1日至8月22日。 (三)联系人:刘颖、张月光(88102181、88102195)。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2-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或审计)――送统计部门核对数据——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助资金。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说明: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一、审批内容 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已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包括研发项目清单和研发人员名录等),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八)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报告; (九)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自主选择提供)。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具体装订要求见备注。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7月1日至8月20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1日至8月22日。 (三)联系人:蔡晟、苏建军(88127983、88102193)。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2-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送统计部门核实——市科技创新委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资助资金。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说明: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深人社发〔2016〕33 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30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以下简称“国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不得申报享受国贴。已享受国贴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基层单位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 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其中,市直属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推荐人选;企业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推荐人选,也可通过所在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推荐人选。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属事业单位的推荐工作;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区属事业单位推荐工作和辖区企业申报指导、协助推荐工作。 各行业协会可作为推荐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推荐人选。 (二)基层单位所推荐的人选须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查,明确结论。 三、推荐名额 根据本次选拔数量,各有关单位推荐名额如下: (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市公立医院管理部门、市教育管理部门、市文化体育旅游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推荐专业技术人选不超过3名(一个基层单位仅限1名)、高技能人选不超过2名。 (二)各高等院校、市属科研机构推荐专业技术人选不超过2名,另可推荐高技能人选1名。 (三) 各行政区推荐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选不超过4名(一个基层单位仅限1名)、高技能人选不超过2名;各新区推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选不超过2名(一个基层单位仅限1名)、高技能人选不超过1名。 协助推荐企业人选不占名额。 (四)其他各单位(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只可推荐专业技术人选1名、高技能人选1名。 (五)符合条件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不占上述名额。 四、申报材料 (一)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推荐人选过程、推荐人选的理由、单位集体评议情况以及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和结果等,并注明联系人、办公联系及移动电话。请用单位信笺打印文稿,加盖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直接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公章。需提交纸质件1份及电子版。 (二)《专家情况登记表》。申报单位下载并安装《政府特殊津贴个人信息采集工具》(网址:http://www.zhichen.com.cn/shownews.asp?ID=110,技术支持电话:010-83065045转813、15811049639),填报推荐人选信息,并打印《专家情况登记表》。人选数据库文件,由上述软件生成,文件后缀名为“.RPU”。需提交纸质件10份(原件1份)及人选数据库文件。 (三)《2016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下载附件2后填写。需提交纸质件1份及电子版。 (四)附件材料。被推荐人需提供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专利和成果鉴定等各有关材料复印件,装订成附件材料并扫描成电子文档。需提交纸质件1份及电子版(不超过3M)。 五、审核提交 (一)材料审核。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所推荐人选和协助推荐的企业人选的证书材料原件;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审核直接向其申报的企事业单位推荐人选的证书材料原件。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须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二)材料提交。所有上报材料请严格按照A4纸规格打印或复印材料,统一装入自备的档案袋内,并下载档案袋封面表格(附件3),填妥后贴至档案袋。电子文档用光盘或U盘现场交换信息,另发送至邮箱zyjs@szhrss.gov.cn作为备份,邮件标题请注明“2016年国贴+单位+ 申报类别+申报人姓名”。 (三)受理时间地点。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于2016年5月9日至13日集中受理材料。请各单位务必按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和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请于4月22日前受理材料,并按名额择优推荐人选。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受理材料地址: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6053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88128251、88125493。 六、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选拔条件,把对人选的质量要求放在首要位置;要切实将那些长期在一线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辛勤工作,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推荐上来。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要严格按照申报程序推荐人选,确保申报推荐工作严肃、规范、公开、公正。 对材料不完备、不符合要求或超过规定报送时间的,将不列为推荐人选。 (三)为保证联系通畅,请各申报人提供有效通讯方式。 特此通知。 附件:1.2016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 2.档案袋封面表格 3.政府特殊津贴个人信息采集工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4日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指出,《意见》着眼于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明确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改革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意见》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对《意见》实施的组织领导。有关方面要抓紧制定任务分工方案,明确各项改革的进度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把《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良好氛围。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加强指导监督,研究解决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通知要求,落实《意见》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必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现就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人才。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服务发展大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国家重大战略,科学谋划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促进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实现人才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 ——突出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提高人才横向和纵向流动性,健全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使人才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各得其所,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体现分类施策。根据不同领域、行业特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增强改革针对性、精准性。纠正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防止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管理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和专业人才。 ——扩大人才开放。树立全球视野和战略眼光,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人才资源,主动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完善更加开放、更加灵活的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机制,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流得动、用得好。 (三)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到2020年,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才管理体制更加科学高效,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更加完善,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氛围更加浓厚,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政策法律体系和社会环境。 二、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四)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根据政社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要求,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 (五)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六)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构建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完善人才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深化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改革。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鼓励发展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为用人主体和人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扩大社会组织人才公共服务覆盖面。完善人才诚信体系,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七)加强人才管理法制建设。研究制定促进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市场、人才评价、人才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签证、居留和永久居留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人才工作条例。清理不合时宜的人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三、改进人才培养支持机制 (八)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建立高校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发规划,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注重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探索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 (九)改进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支持方式。更大力度实施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完善支持政策,创新支持方式。构建科学、技术、工程专家协同创新机制。建立统一的人才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各类科研、基地计划相衔接。按照精简、合并、取消、下放要求,深入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建立基础研究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加大对新兴产业以及重点领域、企业急需紧缺人才支持力度。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 (十)完善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改革完善科研项目招投标制度,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提高科研项目立项、评审、验收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充分体现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下放科研项目部分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 (十一)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拓宽培养渠道。建立有利于企业家参与创新决策、凝聚创新人才、整合创新资源的新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进一步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文化环境。合理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畅通各类企业人才流动渠道。研究制定在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指导意见。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长期激励措施。 (十二)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养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创新技术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模式,促进企业和职业院校成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双主体”,开展校企联合培养试点。研究制定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健全以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不断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十三)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抓紧培养造就青年英才。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教育、科技和其他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在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中设立青年专项。改革博士后制度,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拓宽国际视野,吸引国外优秀青年人才来华从事博士后研究。 四、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十四)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制定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全科医生等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 (十五)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注重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应用型人才评价应根据职业特点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评价考核周期。 (十六)改革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高评审科学化水平。研究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探索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并严格管理,推进水平类职业资格评价市场化、社会化。放宽急需紧缺人才职业资格准入。 五、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 (十七)破除人才流动障碍。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建立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落户制度。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八)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研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注重人选思想品德、职业素养、从业经验和专业技能综合考核。 (十九)促进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意见,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使他们在政治上受重视、社会上受尊重、经济上得实惠。重大人才工程项目适当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县以下单位招录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降低门槛。鼓励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设立人才开发基金。完善东、中部地区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开发机制。 六、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二十)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保护办法。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支持。 (二十一)加大对创新人才激励力度。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允许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才获得现金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完善人才奖励制度。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措施。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向企业集聚。重视吸收民营企业育才引才用才经验做法。总结推广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七、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 (二十三)完善海外人才引进方式。实行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更大力度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千人计划”),敞开大门,不拘一格,柔性汇聚全球人才资源。对国家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开辟专门渠道,实行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支持地方、部门和用人单位设立引才项目,加强动态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扩大来华留学规模,优化外国留学生结构,提高政府奖学金资助标准,出台学位研究生毕业后在华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十四)健全工作和服务平台。对引进人才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支持他们深度参与国家计划项目、开展科研攻关。研究制定外籍科学家领衔国家科技项目办法。完善引才配套政策,解决引进人才任职、社会保障、户籍、子女教育等问题。对外国人才来华签证、居留,放宽条件、简化程序、落实相关待遇。整合人才引进管理服务资源,优化机构与职能配置。 (二十五)扩大人才对外交流。鼓励支持人才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海外建立办学机构、研发机构,吸引使用当地优秀人才。完善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推送机制。创立国际人才合作组织,促进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制定维护国家人才安全的政策措施。 八、建立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 (二十六)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坚持人才引领创新发展,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综合运用区域、产业政策和财政、税收杠杆,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坚持人才发展与实施重大国家战略、调整产业布局同步谋划、同步推进。研究制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中国制造2025”、自贸区建设以及国家重大项目和重大科技工程等人才支持措施。创新人才工作服务发展政策,鼓励和支持地方开展人才管理改革试验探索。围绕实施国家“十三五”规划,编制地区、行业系统以及重点领域人才发展规划。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投身国防事业,促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建立军地人才、技术、成果转化对接机制。 (二十七)建立多元投入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人才发展投入机制,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力度。实施重大建设工程和项目时,统筹安排人才开发培养经费。调整和规范人才工程项目财政性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投入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创新人才与资本、技术对接合作模式。研究制定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加大人才投入的政策措施。发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资金扶持力度。落实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完善国家有关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发挥党委(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统一领导,切实履行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职责。改进党管人才方式方法,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才工作新格局。进一步明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健全领导机构,配强工作力量,完善宏观指导、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机制。理顺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 (二十九)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细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 (三十)坚持对人才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充分发挥党的组织凝聚人才作用。制定加强党委联系专家工作意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才机制。加强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国情研修,增强认同感和向心力。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畅通建言献策渠道,充分发挥新型智库作用。建立健全特殊一线岗位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加强优秀人才和工作典型宣传,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改革探索。加强指导监督,研究解决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方面要抓紧制定任务分工方案,明确各项改革的进度安排。各地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各有关企业: 为引导和推动我市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平台规范经营,健全公司治理,并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我署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16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我署备案登记,并已在新三板挂牌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它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资助条件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 已获得过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或其它市政府财政资金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资助标准 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资助额度根据2016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企业申报数量作相应调整。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先网上填报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时间为:3月9日-3月17日。申报企业登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sbxt.szsmb.gov.cn,按要求填写和上传申报资料。申报系统将于申报结束日期自动关闭,请及时申报。 (二)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为:3月21日-3月25日。企业将申报资料上传后,打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并盖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五、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由网上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生成打印并盖章); (二)《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换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五)由税务部门(国税和地税)提供的企业2015年的纳税证明; (六)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七)企业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复印件; (八)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企业缴交2015年12月员工社会保险费的专用收据或清单复印件(验原件); (九)企业保证材料真实性的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 申报企业将上述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网上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并以阿拉伯数字标记连续的页码。企业应保存申报材料以备日后政府审计部门审计。 六、审批程序 我署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再经署长会议审定、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委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到我署办理拨款手续。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纪西冰82977349 陈放82975807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8101427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五洲宾馆南侧辅道200米)7楼707室。 附件: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2.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资金申报操作指南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2016年3月1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18号)的规定,现就2016年度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深圳市各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深圳市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由主管单位和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向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外专局汇总申请材料,委托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召开项目评审说明会,专家出具评审结论; (三)市外专局根据专家评审结论,拟定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项目,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通知; (四)市外专局与获资助的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合同书》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助资金拨入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账户。 三、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三)申报单位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纸质材料均需一式七份并装订成册,同时上报《深圳市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电子版一份;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由各辖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查验原件。 四、其它事项 (一)每个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二)申报单位须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市外专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8005号深圳人才园6071室),逾期申报将不予受理。 (三)本通知附件可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官方网站(http://www.szhrss.gov.cn)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2日 (联系人:高腾爽,电话:8812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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