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1-12 类型:政策指南 作者:
《办法》规定,申报一等资助者,要求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或属于《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规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范围,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其所在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
申报二等资助者,要求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或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其所在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一定创新。
申报三等资助者,要求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有一定先进性和可行性。
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深自主创业或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可不受学历、经历等条件限制。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