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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15   类型:政策指南  作者:

来源: 广东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10-08-31

广州市科信局、深圳市科工贸信委、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

  为支持我国科普事业的发展,国家科技部办公厅向各省转发了《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通知》)。为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使我省科普单位切实享受到有关税收优惠,现将《优惠政策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优惠政策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站(台)、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二、请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科普基地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证字〔2003〕41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本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三、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诊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优惠政策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科普基地,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按海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科办政〔2010〕7号)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科办政〔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副省级城市科技局,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科技工作主管司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我国科普基地建设和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现将《优惠政策通知》转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