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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市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登记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16   类型:政策指南  作者: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和中小企业培育梯队,将我市中小企业培育政策向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创新创业基础梯队延伸,根据“分类指导、梯度扶持”的原则建立长效协调服务机制,激发创业热情,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集聚发展、转型发展及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我中心决定开展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登记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

  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二是其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规模,有明显创新特点,处产业链关键环节或有特定品牌价值;三是拥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创新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四是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创新机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登记备案对象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以上特点的各类中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企业:

  (一)获得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正式认定的各种产业类称号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文化企业、物流企业、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二)获得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产业类财政资金资助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基金、研发资助资金、技术进步资金以及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三)已成功引入风险投资、产业资本等战略投资者,且该战略投资人累计持股不超过一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

  (四)产品主要为我市重点扶持的大中型企业或其他中小企业配套的中小微企业;

  (五)有明确的商业模式创新特点,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商贸企业及产供销一体化企业;

  (六)大学生(留学生)创业企业、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高管再创业企业、产学研合作创办企业及市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参培企业家所在企业;

  (七)其它有较大成长潜力或品牌培育价值,具有专、精、特、新特点的各类中小微企业。

  已纳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培育梯队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上市及拟上市培育企业、成长型500强中小工业企业等不在本备案范围。

  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标准执行。

  二、备案要求

  (一)登记备案以企业自愿为原则。

  (二)备案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独立法人资格、股权关系明晰,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具备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特点,其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我市产业、能源、环保等政策;

  3.拥有1件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商标等或拥有以知识、创新为基本内核的专业技术、关键资源、关键能力或其组合;

  4.有一定与主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直接从事创新或专业服务的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和业务相适应的创新机制、经营机制和制度框架,如完善的激励制度、连锁模式、发展战略及创新文化等。

  6.研发及制造类企业应具备独立经营能力,主要客户3个以上,且主营业务至少已形成现金流,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或其它创新服务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35%以上。

  7.商贸及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应具有明确的商业模式创新特点,其中连锁经营类企业市场网点10个以上、且80%及以上盈利;电子商务类企业客户应在300个(B-C)和5个(B-B)以上,且年收入超过200万元;其它企业应已基本形成与其商业模式特点相适应的市场基础,市场单一依赖性风险较小,且年营业额300万元以上。

  8.对已成功引入风险投资、产业资本等战略投资者的企业,战略投资者的累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0%。

  9.为我市重点扶持的大中型企业或其他中小企业配套的企业,其配套产品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销售额占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同时近三年营业额总体呈增长趋势。

  申请备案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上1-5条所列条件,相应类型企业还应分别满足7-9条所列条件。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新型商业模式小微企业、我市产业链弱势环节的各种专精特新小微企业优先。

  三、备案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本年度上季度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产业类称号认定证书、知识产业类证书(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奖励证明、政府资助证明、客户证明、纳税证明等)。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材料(一)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扶持与管理

  (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考察评估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颁发备案证书(有效期三年),并纳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培育梯度,实施重点培育。

  (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逐步建立创新帮扶长效机制,为备案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指引、创新创业辅导、上市培育、贷款联保增信等服务与支持。对满足相关条件的备案企业,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三)组织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为备案企业提供服务支持;备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优先参加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办的企业家研修班和各类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项目。

  (四)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已备案企业实行动态跟踪服务。备案企业应根据要求每年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企业经营业绩和发展状况。

  (五)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备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1.在申请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重大违法或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等重大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企业信息的。

  五、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即日起至8月30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 5楼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创新与创业服务部

  联系人及电话:涂玉芳 82975802   李清义 83051495
         杨文友 83052049   薛 莹 82975903

  附件:深圳市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